四等人制

四等人制,是近代部分学者对元朝时期不同民族享有不同权利的情况作出的概括。相关说法认为,元朝的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统治而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人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汉人即是曾经在金朝管治下的汉族、女真族、契丹族等各族臣民,南人多指南宋管治下的汉族及其他南方少数民族等各族臣民。 “四等人制”一词实际上并不存在于元代官修政书《元典章》中,亦无相关法令颁布。元朝并没有就“四等人”做过明确和系统的规定,亦无“四等人”的提法,只是在一些具体政策当中,体现出国民因族属差别而受到不同待遇,例如一些对非蒙古人不准提拔至某些机要位置以及不准拥有特定武器的规定,但亦有非蒙古人当上高层阶级及在民间买卖武器的例外情况。终元之世,汉人和南人相较蒙古人和色目人受到官制、刑律、科举等方面在制度上遭受差距明显的待遇。 史学界在研究元代的民族及阶段关系,相关政策的实施以及实际情况等议题上有多种见解。 说法来源 迄今为止能找到的关于“四等人制”的说法来源于清朝末年屠寄的《蒙兀儿史记》,屠寄认为元朝社会民族界限严格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等级。在清末民初时期,由于受到西方民族主义的影响,元代四等人制度被广泛引用,并且被写进了当时的历史教科书,如史学家钱穆的《国史大纲》和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等。 元代基层官员的族群结构 在北方地区,108个达鲁花赤(为了蒙古本部之外的区域而设的一种体制)中并没有南人,然而在北方州县蒙古人达鲁花赤的数量甚至低于汉人(或与“族不详者”有关),而色目的比例大约四成。然而,北方的长官显然还是颇为依赖色目人,而不是相对多数的汉人。汉人达鲁花赤的例子集中于征服南宋以前,例如耶律渊、李世和、线曲律不花、斡勒天佑、何抄尔赤和儿念四,六人任职的时间都在元初,其中四任为投下达鲁花赤,并且为契丹、女真等广义汉人。当中的巧合之处是那些达鲁花赤所任职的州县多为拖雷家族封地,而拖雷家族与汉人汉地的关系发展较早,即使是中期唯一的汉人寗从周亦是任职拖雷家族的投下区。到了中后期,已没有汉人达鲁花赤。 终元一代,全国上下达鲁花赤的族群结构变动不大,都是以色目人为主,蒙古人为辅,说明了忽必烈立下的族群用人定制在路以下无法执行,由色目取代了蒙古人应该担任的官职,而南北汉人皆难任此官。达鲁花赤所代表的特性从未有过根本改变。 在全国的州、县尹、录事方面,北方州县由汉人独占,南方则汉人和南人分享,但南人比例超越汉人。从避籍的制度规定与诸多不避籍的实例来看,南人不预北方州县的现象完全与避籍无关,推测是制度上所看不到的“单向地理任官限制”所致。 在全国的州判、县丞、主簿、录判方面,北方州县依然是汉人。显示在州县佐贰官层级,完全脱离了忽必烈设定的族群用人制(无论是参用或制衡)的构想。在江南三省,南人的比例超越汉人,而且明显地往上提升。在州县层级的任官上,南人的竞争对手一直是汉人,而非蒙古人和色目人。 学者研究 根据英国汉学家、历史学家杜希德和德国汉学家福赫伯的研究指出,近代史学界有一种说法是,元代中国社会是蒙古人对整个社会强加了严格的等级制,元代社会根据民族成分而划分为四等人,分别为蒙古人、色目人(西域人)、汉人(原中国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以及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居民),一级比一级低下。然而在过去的50年中许多学者已经不再认为等级制在元代中国起作用。根据元代官方规定,汉人不能担任达鲁花赤等官职,但事实上却很容易找出汉人当达鲁花赤的例子。元政府曾试图把一些职位专门留给某些民族成分的人,但这些规定却一次又一次地被破例,说明有相当大的上的灵活性。 但是,蒙古统治者自己以及在征服中原前就与其结为联盟的色目人将受到最优待遇。虽然由于人口比例的关系,他们不得不在几乎所有各级政府中都任用了汉人,但是蒙古人还是尽力保留了对非汉族人的一定的优待。就处于上层的民族来说,突厥人在13、14世纪的中国是仅次于蒙古人的最受信任与优待的民族。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有异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秩序。虽然元朝并没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四类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这一政策,但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南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宋朝文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而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世袭的,且不考虑个人成就。四等人的制度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